《社会保险法》 课程讲义
法学 陈淑芬
课程编号:0301000825
32学时,2学分
推荐教材:
余明勤:《社会保险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9月。
林嘉主编:《社会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1年。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生,属于专业限选课(社会法学方向)。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我国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能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社会保险法领域的具体问题。
二、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了解和掌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监管等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法律救济,并能学以致用,提高运用所学社会保险法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监管等。
难点内容: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监管等。
四、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
主要使用课堂PPT方式,结合黑板板书。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教学、课外辅导相结合。
五、本课程教学特色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核心,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课程力图突出如下特点: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容丰富。在教学过程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结合案例实践,全面系统阐释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具体制度。讲课过程中,除了阐释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以外,还有必要介绍外国社会保险法的部分内容。
2、严谨与活泼相结合,形式生动。本课程教学力求严谨和精确,注重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术语的准确阐释。
3、课堂教学之中设置了现有规定、案例分析等部分,分别进行重要法条的提示,典型案例的阐释和分析,相关资料的介绍。
六、学时及内容分配
第一讲 社会保险法概述 2学时
了解社会保险基本概念,特征
第二讲 社会保险法概述 2学时
掌握社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权利义务
第三讲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 2学时
了解我国社保立法的历程、宗旨、框架
第四讲 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2学时
掌握养老保险的概念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讲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2学时
掌握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改革
第六讲 基本医疗保险 2学时
了解基本医保的概念,掌握职工基本医保制度
第七讲 基本医疗保险 2学时
了解居民医保制度,医保管理制度
第八讲 工伤保险 2学时
把握工伤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制度
第九讲 工伤保险 2学时
把握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和保险待遇
第十讲 失业保险 2学时
明确失业保险的主要制度及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第十一讲 生育保险 2学时
明确生育保险的主要制度及待遇
第十二讲 社会保险经办 2学时
了解社保经机构的种类及其职责
第十三讲 社会保险费征缴 2学时
领会社保费的征收和发放
第十四讲 社会保险基金 2学时
了解社保基金的概念和收支制度
第十五讲 社会保险监督 2学时
了解社会保险监督的实施方式和途径
第十六讲 法律责任、复习答疑 2学时
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本课程复习和答疑
七、推荐教材
余明勤:《社会保险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9月。
林嘉主编:《社会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1年。
郑尚元:《社会保险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
郑尚元:《社会保障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4月。
八、主要参考书:
[1] 杨燕绥.社会保险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黎建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任正臣.社会保险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6]王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7]林嘉 主编:《社会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一版。
[8]江立华,水延凯,主编:《社会调查教程(精编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
[9]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0]周宝妹:《社会保障法主体研究——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1]向春华:《社会保险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
[12]董保华:《社会保险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八、本课程主要教学重难点:
1、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
2、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之间的区别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5、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其改革
6、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7、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
8、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9、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及其基金的筹集与支付
10、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11、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2、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体系及其职责
13、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
14、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运营
15、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及法律救济
课程教学说明
本课程申请了学校课程考核改革。社会保险法课程考核改革主要着眼于增加应用知识技能、研究课程当前热点,减少基础理论知识的单纯考核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将加大对知识体系的延伸,结合多种教学方式,以求获取更好的教学效果。
具体实施方法拟包括:
1、要求学生提交课程调研报告。本课程重点内容之一即为社会保险的立法体系,要求学生在校园内对不同专业的同学进行社会保险相关知识的问卷调查,并要求依据调查结果,撰写调研报告。
2、提交课程论文。要求学生增加课外阅读量,通过关注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态,独立完成“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
3、加强课堂管理,运用多种方法提高到课率,并将出勤状况作为平时成绩依据之一。
4、增加课堂讨论和案例模拟情景分析。本课程共32学时,将进行不少于4课时案例分析与讨论。通过角色分配和情景假设,让学生作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当事方,身临其境,提高课堂参与的积极性,作为平时表现得分的依据。
5、布置课后大作业。布置不少于两次作业(包括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布置作业),通过批阅作业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进行调整。
6、进行阶段性考核,将原来的期末考核改为期中考核、期末考核两阶段。从而更好地掌握每一阶段的教学效果和改革的实施情况。
本课程最终成绩构成将改变为:平时成绩占60%(其中课堂讨论和发言占10%,出勤率占10%,作业占10%,问卷调研报告占10%,课程论文占10%,期中考核成绩占10%))+ 期末考查成绩占40%。
本课程考核改革希望通过以上方案,能动态地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改,并积极提高学生的课程参与性和调研能力,达到启发式教学和参与式教学的目的。
第一章 社会保险法总论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现存的问题
2、熟悉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3、掌握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
4、社会保险权的理解
5、理解社会保险的社会基础
思考引入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2、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中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老龄化提前到来,意味着“未富先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养老负担重、筹集资金难和医疗费用大等诸多挑战。
3、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更为凸显。2000年以来,中国就业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全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职工没有享受社会保障。在当前情况下,如何把这些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是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4、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新问题。目前失地农民有4000多万人,每年还有1亿多农民进城务工,他们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而中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如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数亿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是一个重大课题。
5、各地方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多年来社会保障改革由地区决策,各地区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标准、措施,形成各地区之间缴纳水平、管理方式不相同的现象。
由于各地保障制度不统一,就使得社会保障在区际之间的转移阻碍重重,不但省际之间很难转移,就是省内地区之间都难以转移。这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在我国人力资源流动性不断加强的现实情况下,区际转移的困难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和发放都形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6、不同社会群体的保障待遇不公平
(1)企业与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人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公平
一直以来,企业与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人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双轨运行、调整机制不同,既造成了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在职人员之间不同的社会保障负担,又扩大了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造成不公平现象,已经引发社会不满。
(2)不同所有制企业以及不同就业形式人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公平
目前,离基本养老保险金覆盖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为数不少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还游离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已经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率不高,缴费年限时断时续。失业保险方面,工作最不稳定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等职工实际上没有失业保障。工伤保险方面,当前我国面临高风险行业事故率高的现实情况,职业病发病率在增长,农民工受到职业伤害的问题十分突出。进入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大多在高风险行业工作,受到职业危害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而他们又常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事实上,按照当前的制度,越是需要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反而越因为负担不起社会保障而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以灵活就业与失业人员为例,没有人替他们缴纳企业应缴纳部分,而缴费基数却要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准,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根本缴不起各类社会保障金,成为社会保障的长期欠缴费群体,从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障。
(3)城乡之间的不公平
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模式,各地的发展也极不均衡。
7、关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务存在多家分管 ,条块分割 ,缺乏统一的管理、监督机构的弊病。多家分管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 ,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等由民政部门管 ,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管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卫生部门管 ,形成“五龙治水”的局面。条块分割是指在多家分管的同时 ,又实行按行业建立养老保险。目前 ,铁路、邮电、电力、民航、银行、交通等 1 1个行业都建立了行业保险 ,使本来已经很混乱的社会保障管理更加混乱。多头经办,政出多门 ,分工不清。
8、人数太多,政府财政投入偏低。
西欧、北欧的福利国家,财政至少有50%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支出,即使是美国的财政也有约三分之一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我国香港地区的财政有50%由卫生福利局与教育统筹局使用,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公共财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我国去年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还不到13%。
各级地方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是,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都普遍感觉到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负担越来越重。个人的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由开始的3%逐年增加至8%,而且缴费基数也在逐年增加。人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满意程度也在增加。
造成这种各方都不满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方责任的界定不明确。政府的钱花在哪里,老百姓并不十分清楚;企业与个人缴费有多少回报率,也没有明确的预期。因此,政府的责任在哪些方面,应承担多大程度;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在哪些方面,趋于何种水平,都应该进一步明确,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责任共担的机制。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1、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在劳动者或者其他公民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即与之相对应,本课程社会保险法主要五方面内容。
2、社会保险的特征
第一,安全性
第二,强制性
第三,社会性
第四,互助性
二、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保险。
其主要特征有:
1、 社会保障以国家的行政权利为保证施行,强制法的色彩非常浓厚,可以说除了补充项目中的一些任意性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
2、社会保障法是给付法,具有明显的给付性,给付关系是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核心关系,各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都有量化的给付内容。
3、社会保障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既有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定,又有资格认定与受给手续等程序性规定,实务性很强。
4、社会保障法具有相邻法律的各种特征,其在立法过程中吸取了各种相邻法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
5、社会保障法具有特定的立法技术,由于是社会保险,以数理计算为基础,适用"大数法则"、"平均数法则"等一些数理原理。
6、社会保障法具有社会法的最基本特征,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明显,以保障公民的社会权为目的。
★课程思政融入:
1、通过对社会保险法中生存权、社会连带理念的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高阶思维、 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社会责任素养,成为国家需要的人才,能够为科技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2、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养成严格遵守各种标准规定的习惯,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借此延伸到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3、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对社会连带和社会平等理念的分析,帮助学生形成社会责任感。
三、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1、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对象主要是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无论是否有收入。
2、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纳,例如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和救济资金来源与国家财政支出。
3、实施的条件不同:享有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先要缴纳保险费;社会福利和救济则不要求实施对象先行缴费。
4、实施的方式不同:即发放保险金多少的衡量标准和参考要素不同。
四、社会保险权
1、概念:指劳动者或者其他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社会保险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性质
(1)社会保险权属于基本人权
1966年经社文国际公约: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我国2001年批准并加入该公约。
(2)社会保险权属于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
为了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我国制定了社会保险法。
(3)社会保险权属于社会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社会保险法
1、概念: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主要内容体系:包括五险。
3、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
(1)个人——社会成员,是社保的受益主体
(2)用人单位——缴费主体
当前单位必须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五项
个人只需交纳三项:养老、医疗、失业
(3)国家——责任主体、行政主体
(4)社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实施主体、服务主体,性质为事业机构。
4、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具体有:
(1)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个人之间
(3)单位与个人之间
(4)社会保险各职能机构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5)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各级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5、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属性
(1)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
(2)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社会连带责任关系
(3)权利义务非对等性。
6、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第一,广泛的社会性;
第二,严格的法定性;
第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第四,特定的立法技术性。
7、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模式
(1)集中立法模式:
第一种:德国式,制定《社会保障法》,其中包括《社会保险法》;
第二种:英国式,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
(2)分散的立法模式
制定单行法,日本、台湾式,《就业保险法》、《劳工保险条例》
(3)中国
主流观点上认为中国是区别于以上两种的第三种模式,我国社保法确立了社保的基本原则、框架和基本制度,应该属于集中模式第二种,只是尚未成熟细化。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渊源
一、这里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效力。社保法的渊源,即是其效力体系。包括:
1、最高渊源:宪法
2、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渊源: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3、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渊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
4、来自于司法机关的渊源: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
5、中国参与或批准的国际公约
二、法律适用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有利于保护弱者原则。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二、生存权保障原则
三、可持续原则
四、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五、强制性原则
六、公平和效力相结合原则
第四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念
1、当事人之间 : 收取和缴纳费用 ——征缴
支付和享受待遇 ——给付
2、社保法的主体
(1)被保险人
(2)用人单位
(3)征缴主体:具体的征缴费机构
(4)给付主体:社保经办机构
(5)给付辅助主体:服务机构
3、社保法的性质: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的混合
二、社保费征缴
1、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第一,面向用人单位的请求权
第二,自理权
第三,面向征缴主体的请求权
第四,免费查询核对
第五,监督权
第六,提请法律救济权利
(2)义务: 第一,缴费义务
第二,登记义务
第三,告知和协助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义务: 第一,登记义务
第二,申报义务
第三,缴费义务
第四,告知义务
第五,协助义务
第六,制作账册、材料并予以保存的义务
(2)权利: 第一,免费查询核对并请求提供服务
第二,提请法律救济
3、征缴主体的义务
第一,社会保险费的确定、征收、告知
第二,审核登记
第三,保密义务
第四,记录和保密义务
第五,提供咨询
第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受理举报、投诉
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1、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第一,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和社保服务请求权
第四,举报、投诉
第五,提请法律救济
(2)义务:第一,告知义务
第二,协助义务
第三,诚信义务
2、给付主体的权利义务
(1)义务:第一,给付
第二,支付费用
第三,提供咨询
第四,个人权益记录和告知
第五,对用人单位的记录和保管义务
第六,诚信义务
第七,公布义务
第八,报告义务
(2)权利:第一,指定辅助机构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3、给付辅助机构的义务
第一,给付
第二,注意义务
第三,记载义务及其他
课后作业
1、思考引入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2、案例分析,参见PPT,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
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历史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
2、把握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历程,现行立法的价值与法律意义
一、外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1、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后期“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的德国。
2、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
3、系统的福利国家的建立——英国
二、我国的立法发展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其他相关法律:
1、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2、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认定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3、2011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4、2011年6月29日《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课后作业思考题:
当前《社会保险法》的价值和不足之处?
第三章 养老保险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养老保险的概念和制度发展背景
2、重点把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和待遇,法律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1、养老保险:也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设立养老保险的背景
第一,分担家庭养老的保障,给子孙后代减负。
第二,使老年人可以安心地参加工作,有后续保障,维护社会安定。
第三,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与工作时间长短相关,工作时间越长,缴费越多,养老金越多,可以鼓励劳动者积极工作
二、课程思政教育:
(一)思政元素与价值观: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人文精神、传统文化、劳动意识;
3、责任与义务;
(二)思政素材
1、养老模式与和谐社会
2、社会帮扶与社会共济
3、社会养老与劳动者关系
三、养老保险的类型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3、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包括:(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独立
(2)科教文卫等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拨款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个人自行缴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工资总额的20% + 利息收益 + 财政补贴 + 滞纳金 + 其它投资收益等)+ 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工资的8%)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发放(1)基本养老金:三办法
(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伤残津贴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无疑为延迟退休年龄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出路,
对民众的反对声起到很好的缓解作用。明确了顶层设计,下面就要看怎么来具体实施了。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以2006年1月1日为时间界限:
新人新办法:200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满15年,退休后发放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老人老办法:2006年以前已经退休的,缴费满15年,发放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补缴,可转移,可提取。
中人中办法:2006年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以后退休的,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
1、适用对象:城镇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
2、转移关系,也转移资金
3、转移程序
4、领取地点:以户籍为主
5、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留账户,保留资金,继续计算
第二节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一、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养老保险概述
1、适用对象
第一,公务员,具体包括三类人员
第二,参公人员条件
讨论题: 退休金双轨制问题的争议
2、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养老保险的特点
第一,其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力,其权力义务是国家的行政授权和任命,他们的养老保险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补贴。
第二,由于其职业的稳定性更高,人员流动率较低,其养老待遇、退休年龄等各方面都比私企部门工作人员更优待。
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养老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历史发展
从5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建立公务员养老制度。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首次规定了统一职工和干部的退休条件。直至90年代以前我国养老制度只单纯涉及公务员养老。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93开始提高公务员养老待遇,与企业职工养老拉开差距。
2007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现状
现有制度依据
(1)公务员退休条件
第一,应当退休的情形:达到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第二,可以退休的情形: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龄20年以上;
或者,工龄30年以上,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
(2)公务员退休待遇
公务员无需缴纳养老费,即可按月从单位领取退休金。
工龄35年以上,按照退休时工资的90%;
工龄30---35年之间的,85%;
工龄20----30年之间的,80%;
工龄10---20年之间的,70%;
工龄10年以下的,50%。
(3)当前公务员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明显高于职工养老保险,造成社会不公,贫富差距过大;
第二,对工龄的要求制约了公务员人才的流动;
第三,公务员队伍的不断扩大,国家财政负担不断加重。
三、2014以前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养老制度
1、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养老待遇的三种情形
(1)退休
(2)离职
(3)退职
2、退休条件
3、退休待遇
4、存在的问题
(1)待遇水平过高,不公平:双轨制
(2)缺乏转移接续制度,阻碍人员的流动
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废除双轨制,并轨,公务员养老转为社会保障
该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改革的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第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
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第三,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第五,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第六,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
规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第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八,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调研报告: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及退休问题的的调查,见ppt
第三节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一、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1、农民工的概念:
第一,具有农村户籍;
第二,从事非农业生产;
第三,长期在城市就业。
2、进程务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两种制度选择
第一,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农村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困难
第一,缴费难,现行28%的养老保险让许多企业承受不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
第二,转移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农民工自己交的个人账户资金,另一是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资金。农民工流动性交大,更换就业城市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里的资金,无法转移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资金。
资料 当前农民工退保的现象分析。
4、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
1991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接续、转移以及待遇的计发进行了初步的通知。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在各地时间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进程务工的农村居民的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但该办法至今仍未通过。其具体内同如下:
(1)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12%,农民工隔热缴纳4%---8%,并全部纳入个人账户。
(3)转移接续
(4)待遇计发
二、进程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接续、转移以及待遇的计发进行了初步的通知。
第一,转移接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
——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重新就业的,应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者
——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者
——以上第二情形中,农民工重新就业的,应该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2)待遇给付条件
凡合同制农民工年满男60,女55周岁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概述
(1)背景:大量农民工进城,农村生产力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保障能力日渐衰退,而农村的老龄化问题也十分严重。
(2)概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3)资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别。
2、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历史发展
(1)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依赖于集体经济和人民公社制度,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保障为辅。
(2)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和初步创立阶段
(3)1998年——2002年:调整和整顿阶段:认为农村实施社会养老的条件尚不成熟,对于原来已经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顿清理。
(4)2003年——2008年:恢复和发展阶段:尝试新制度,稳步前进
(5)2009年至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扩广
3、新农保制度内容
(1)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第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和义务相互对应;
第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在校学生排除在范围外。
(3)资金来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第一,个人缴费, 当前缴费标准分为100、200、300、400、500元五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通过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补助标准。
第三,政府补贴。政府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其中,中央层面: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标准,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全额补助;东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中央政府补助50%,另外50%由地方政府补助。
地方层面:地方政府对于参保人缴费应该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具体标准各地政府自行决定。对于重度残疾人等存在缴费困难的群体,地方政府应该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个人账户
国家建立新农保参保人的终身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按一年期利率计算。
(5)养老金待遇:=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每人每月55元,各地政府在基基础上提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 139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除了政府补贴的以外,剩下的可以继承;政府补贴的部分用来基础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6)给付条件
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农村户籍的,可按月领取。
具体情况差别对待
第一,年满60;
第二,45岁以上;
第三,16岁——45岁;
(7)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
(8)基金监督
第四节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适用对象
1、非农户口
2、未就业
3、未参加其它社保
二、具体制度
1、基本原则:与新农保一致
2、目标:2012年实现全覆盖
个人缴费 + 政府补贴
3、范围
年满16岁学生除外,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的,非就业人口,非农户籍,自愿参保
4、筹资
个人缴费;自愿————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
以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5、监管与经办机构
6、试行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结合案例
课后作业
1、课程作业: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与改革
2、课堂讨论: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改革?将何去何从?
3、结合学生自己所在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目前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
4、课后进行分组,要求学生开展养老保险的问卷调查,并提供问卷报告。
第四章 医疗保险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我国医疗保险体系
2、掌握医保法律关系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3、掌握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内容和待遇发放。
4、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5、了解城镇居民医保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概论
一、概述
1、医疗保险:国家为了补偿参保人员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我国医保体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医疗保险通过用人单位、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员因就诊发生费用后,医保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4、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之间的区别:
第一,两者出现的时间、历史阶段不同。疾病保险开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1883年颁布的《工人疾病保险法》。1889年德国《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英国1911年建立了疾病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则出现在二战以后。
第二,两者保障的对象不同。疾病保险针对的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医疗保险针对全体国民。
第三,两者保障的内容不同,或者说疾病保险比医保覆盖的范围要光,医保是疾病保险的一部分。医保是直接用于医疗服务的费用,而疾病保险除了这些外,还包括对因病影响劳动者生活所提供的补助,例如病假工资。当前大多数人都享受医保,但是只有少部分才能享受疾病保险。
二、医保法律制度的类型
1、自愿保险模式:国家不参与,由个人自愿选择,包括社区保险模式、商业保险模式。
资料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2、强制性医疗储蓄模式:新加坡模式
3、社会保险模式
资料 德国的医疗保险
4、免费全民医疗保险模式
资料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医保法律关系主体——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涉及多对关系: 宪法性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社会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卫生事业管理总的行政关系:医保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医院之间;
医疗机构与个体患者之间的医患关系。
主体: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1、政府
政府承担的医保义务来源于宪法规定的义务。具体义务有
第一,为医疗保险提供制度性框架,并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为医疗保险的运行提供依据;
第二,监督医疗保险的运行,确保医疗保险在规范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第三,提供社会医疗救助,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良好的基础与配套;
第三,必要时对医疗保险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以及对医疗服务与医药产品进行计划调节。
目前,我国医保制度尚不完善,2010年《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制度只是提供给了框架性的法律制度,许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有医保制度的法律渊源大多为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立法层级不高,缺乏统一性的行政法规或者法律。
2、医疗保险机构 。
医疗保险机构与医保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管理监督,也有民事合同关系。
3、医疗服务机构
4、参保人
5、用人单位
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才存在用人单位这一主体。
第二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
我国城镇医疗制度开始建立于上世纪1950年代。包括两种制度:
第一,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医疗制度,根据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建立的;
第二,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1952年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
这两种医疗完全由国家和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社会不公严重。
1980年后,我国开始了医保制度的改革,并于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1999年1月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医保制度的改革尝试。2010年《社会保险法》标志着我国医保制度的框架性制度已经确立。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1、城镇职工医保的覆盖范围
(1)1998年决定的规定
法定应当参加: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范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要必须要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可以参加:乡镇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是否参加,由地方政府决定。
评价:城镇职工医保的适用范围较窄,有一部分劳动者,个体户、私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医保范围之内,城镇无业居民,城镇工作的农民工都不在医保范围之内。
(2)2010年社保法的规定
2、缴费方式
职工基本医保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6% + 个人工资 2%
如果退休时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不再缴费;未达到,可以补齐。
各地对于缴费模式的尝试 。
资料 世界各国对于缴费模式的比较
(1)福利型:英国、加拿大
(2)社会型:德国、法国
(3)混合模式
三、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社保法第32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
社保法第64条3款,基本医保目前实行省级统筹。
1、城镇医保基金的统筹
职工基本医保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作为统筹单位。实际中,许多地方以县为统筹单位,统筹层次过低,导致区域封闭管理,制度分割的特点,带来以下问题:
第一,异地就医难;
第二,医保结算难;
第三,资金筹集难;
第四,基金使用效率低。
2、关于统账结合问题
职工医保实施统账结合:个人账户和单位统筹基金
城镇居民医保:没有统账结合,只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个人统一管理中心
关于职工医保中的个人账户管理问题,当前存在弊端及评价 。
3、特殊人群的缴费问题
四、医疗费用的支付
1、预付制:医保机构先垫付费用给医院
2、后付制:被保险人按实际医疗费用向医院支付
3、我国的支付方式
(一)社保法以前
(1)后付制:先看病,后报销
(2)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自支付,分别核算
(3)如果实际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限额,则无法报销。
(二)社保法出台后
总额预付制:2011《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意见》
4、定点医疗
五、医保支付范围
(一)纳入医保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医保药品目录
2、诊疗项目
3、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4、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二 )不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医保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一、特点
1、以大病统筹为主
2、针对城镇非就业居民
二、主要制度内容
1、范围
2、个人缴费(家庭缴费为主) + 政府补贴
3、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
三、城镇居民医保存在的问题
1、分类不完善,参保对象重复
2、各地制度差别较大
3、与其他两种医保制度衔接不够
第四节 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主要内容:
1、财政支持
2、覆盖范围
第一,全体农村居民
第二,自愿参加
3、资金来源
个人缴费 + 财政支持 + 集体扶持
4、费用支付
第一,大病为主
第二,后付制
5、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结合案例
关于医疗保险的问卷调研分析,见PPT
课后作业题:
1、思考管理部门与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与权利义务。
2、怎样加强医保关系的监督?
3、思考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有哪些不足?
4、布置课后作业
第五章 工伤保险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征
2、熟悉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计算和给付
4、掌握法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以及工伤保险待遇。
5、掌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6、掌握工伤保险待遇
7、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给付
第一节 概述
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条例》
2013年 4月25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2月19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一、概念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后,其本人或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狭义的工伤:事故伤害
广义的工伤:事故伤害 + 职业病
二、特征
1、强制性
2、用人单位缴纳费用,职工本人无需缴纳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共济性:不论何种行业,何种岗位,
4、待遇全面多样性:
包括经济性补偿+ 医疗救助 + 职业康复
三、作用
1、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2、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
3、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伤保险法
主体:单位、劳动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1、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行政业务关系
第三,行政管理关系
第四,劳动能力认定机构与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2、基本原则
第一,无责任补偿:不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有利于劳动者原则
第三,预防与补偿、康复相结合
3、适用范围:
第一、企业、有古怪的个体户及其职工
第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等组织及其职工
第三,基金会、律所、会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第四,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工伤保险基金
1、用人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2、费率
(1)行业差别费率
第一类行业:风险较小 :金融保险、邮电广播
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第二类行业:中等风险:制造业、农林水利、道路运输
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采矿业、化学原料制造
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2)浮动费率
第二类、第三类行业由于风险较大,可视性浮动费率
可上浮两档:120%、150%(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准)
可下浮两档 :80%、50%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给付
第38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节 工伤认定
一、概念
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定的标准对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
二、工伤构成要件
1、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遭受人身伤害
3、上伤害与工作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的典型性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结合案例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结合案例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结合案例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结合案例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结合案例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列举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课程思政教育融入:
(1)思政价值目标:引导树立“四个正确认识”: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有本领、勇担当、善创新的时代新人;
(2)思政元素
1、社会责任、时代精神
2、法制意识,责任与义务;
3、见义勇为,勇敢奉献的集体主义价值观
六、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社保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机构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该积极申报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2、申请程序
(1)申请主体
第一,用人单位:法定第一顺位主体,具有申报的法定义务。
第二,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
(2)申请时效:不同主体有不同时效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坚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提出申请;
第二,劳动者及近亲属、公会:1年以内直接申请。
案例分析,伤害结果潜伏一段时间内才发生的,如何计算时效?从结果实际发生之日算起。
(3)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材料。
3、认定程序
(1)一般程序
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
四种结果:工伤;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
6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送达,认定资料应保存20年
(2)简易程序:15日
(3)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
报告——诊断——鉴定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发生在工伤认定以后,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标准,对工伤劳动者在工伤以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序进行评定的制度。
一、鉴定机构
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二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二、鉴定程序
1、两级鉴定终局制:先向社区的市级鉴定机构申请,有异议的向省级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作出鉴定之后,伤残情形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三、鉴定结论
对劳动功能、生活自理的障碍程度的等级作出结论,目前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级。
第4节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1、医疗待遇
2、工资福利待遇
3、生活护理待遇
4、工伤康复待遇
二、工伤致残待遇
1、生活护理待遇
2、伤残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五六级伤残待遇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三、因公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工亡补助金
四、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赔偿
2011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单位不合法;或者雇工不合法即童工
赔偿内容:医疗费用 + 一次性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的工伤赔偿
由用人单位比照正常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标准支付,单位不支付的,由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单位追偿。
3、第三人侵权时的工伤赔偿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支付赔偿,第三人不支付的,由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事后追偿。
4、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未参加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单位支付
(2)、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由第三人支付
(3)、劳动者因公外出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和转让的
(5)、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的
(6)、2004年以前的工伤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课后作业
1、案例分析,参见PPT
2、思考题:如何认定因公醉酒的性质?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3、思考:因公外出伤害如何定性?
4、思考:如何认定视同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5、思考:由工作引起的自杀自残是否为工伤?
6、思考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的重合该怎么办?
7、网络教学平台作业
第六章 失业保险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失业保险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2、通过对不同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掌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设立的背景和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3、了解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一节 失业保险法概述
一、概述
1、失业: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未就业,但正在寻找工作的状态。
2、根据失业的原因进行分类:
第一类,自愿失业
第二类,非自愿性失业——失业保险法所调整的为非自愿性失业
非自愿性失业可以分为:
(1)结构性失业
(2)循环性失业
(3)季节性失业
(4)摩擦性失业
3、失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对因为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的特点:
第一,强制性
第二,预防性
第三,互济性
第四,补偿性
第五,期限性
二、失业保险法的历史
(一)世界失业保险法发展阶段
1、公会等行会组织救济阶段
2、雇主福利性救济阶段
3、地方政府社会保险阶段
4、国家建立强制社会保险阶段
英国《国民保险法》开创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先河‘
(二)我国失业保险法的发展
1、1950——1980年代:没有就业保险制度,只有国家安置就业
2、1980——1990末期: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3、1999年至今: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2010年《社会保险法》
三、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1、强制性制度模式:英美加拿大国家
2、自愿性制度模式:劳动者对于是否参加失业保险有选择的权利,北欧丹麦、瑞典、芬兰
3、两种制度的比较:应该倾向于强制模式
四、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因其他城镇企业。
五、课程思政教育融入
1、思政价值目标
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责任意识的有本领、勇担当、善创新的时代新人;
2、思政元素与素材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文精神、传统文化、劳动意识;
(2)失业保险的立法理念与宗旨:社会责任与国家责任;时代精神、自强不息、工匠精神;
(3)再就业要求:职业道德、法制意识,责任与义务;职业素养、终身学习、自主学习等方面融入思政教学。
资料分析:
1、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应该纳入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公务员是否应该纳入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单位 + 个人 + 政府补贴
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政府财政补贴
政府补贴主要用于社保经办机构必要行政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时的填补。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滞纳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内容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原有1999年 《失业保险条例》,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生病就医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金。
现有2010年《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医疗补助金,以社保基金代为缴纳医疗保险费。
现有2011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一,缴费主体
第二,缴费标准及期限
第三,停止缴费
第四,缴费期限的累计
第五,职工医保待遇
第六,转移接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1、监督
监督对象:社保经办机构
监督主体: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专门监督、公会监督、司法监督
2、管理
第一,收支两条线
第二,专款专用
第三节 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45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
给付条件包括: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
领取需要劳动者、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三方协作
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1、原有《失业保险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给付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现有《社会保险法》: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1、 1年《 缴费期限〈 5年,支付期限最长12个月
2、5年《 缴费期限〈 10年,支付期限最长18个月
3、10年《 缴费期限, 支付期限最长24个月
法条解读与案例分析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51条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
案例分析
深度思考研究:
1、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应该纳入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公务员是否应该纳入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七章 生育保险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生育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2、熟悉我国法律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
3、掌握生育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一、概念
针对妇女生育及特点,通过国家强制的方式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参保妇女提供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以确保参保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维持和健康养护,从而维持社会人口再生产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思考题:
1、男人是否可以休生育假?
2、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1、实施对象具有性别性:女职工 + 未就业女性
2、典型的社会性:维持社会整体利益
3、与人口政策紧密相连
4、特殊的待遇:产假、医疗服务、生育补贴
三、课程思政教育融入:
1、思政价值目标
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的有本领、勇担当、善创新的时代新人;
2、思政元素与素材
(1)女职工权益保护,反对就业歧视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2)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
(3)树立劳动光荣的人生观
四、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
第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54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55条:生育医疗费用所包括的内容。
第56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五、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工:企业职工、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2、部分省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也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
3、缴费标准:职工工资总额的0.4% —— 1%。
六、生育保险基金
1、指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等,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等的资金。
2、以支定收、专款专用
3、生育保险基金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滞纳金 + 其它依法应当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基金运营收入、财政补贴)
七、生育保险待遇
1、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一,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办理了生育保险的登记并且足额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第四,符合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定
2、具体待遇
第一,生育休假
第二,生育津贴
第三,医疗护理费
思考
1、关于未婚先孕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2、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产假时间不得违反法律最低规定
结合案例
课堂讨论、深度研究并思考:
1、关于未婚先孕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2、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产假时间不得违反法律最低规定?
第八章 社会保险经办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社会保险经办制度的具体内容
2、熟悉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体系及各机构的职责
3、了解析现行机构体系的不足。
一、概述
1、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办理各种具体业务的一项制度。
2、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和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宏观指导和微观管理的体制和具体措施,其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分类:
第一,按照权限划分:中央级管理机构、地方级管理机构、基层管理机构
第二,按照职能性质划分:社会保险主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概念: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
2、机构的特征
(1)社会性
第一,设立目的的社会性
第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
第三,管理运行的社会性
(2)相对独立性
第一,机构独立
第二,人员独立
第三,业务独立
第四,经费独立
(3)服务性
(4)非营利性
3、法律依据
(1)1993年国务院通知
(2)1995年国务院通知
(3)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2005年国务院决定
4、机构的性质
第一,服务性机构
第二,事业单位
三、社保经办机构体系
1、纵向体系
第一,中央层次
第二,地方层次:省——地市——县市三级
2、横向体系
第一种,在省级设立一个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种,在省级设立多个经办机构,各司其责。
3、管理体系
第一种,属地管理
第二种,垂直管理
4、经费保障:同级财政拨款
经费构成:工作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四、经办机构的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2、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3、建立社会保险档案、收集、记录相关数据
第一,建立社会保险档案
第二,管理参保人权益记录
第三,收集社会保险相关数据
4、定期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查询、咨询服务
5、其他法定职责:稽核、转移接续
五、资料 我国现行经办机构组织体系的不足
第一,各地顶板机构设置和名称不统一
第二,管理模式缺陷
第三,工作程序不合理
第九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教学目标与要求
1、熟悉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概念、特点
2、了解征收和缴纳主体体系构成,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征缴
征缴 = 征 + 缴,是同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对于征收主体、经办机构而言,是征;
——对于缴费主体,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则是缴。
1、征收的概念
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费率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它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过程。
2、缴纳的概念
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包括强制缴费和自愿缴费。
3、征缴的特点:
第一,强制性
第二,灵活性 :具体基数和费率计算,根据各统筹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有偿性: 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二、征缴机构
1、征收主体
(1)以前: 双重征收体制,即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都有权征收,具体征收机关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现在(社保法出台以后): 统一征收,但是统一到哪个机构尚未明确
第59条2款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版法由国务院固定”
2、缴费
社会保险费的来源主要有三方:
国家 + 用人单位 + 个人
思考:
问题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否也为这三方?
问题二:个人作为缴费主体,是否可以参加所有社会保险?
3、缴纳主体
A.国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缴费主体
B.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主要是单位和个人:
(1)用人单位——缴费单位:
第一,用人单位是最重要缴费主体
第二,用人单位是代扣代缴主体
计算一下:单位一共需要交纳多少社保费?
(2)用人单位职工——缴费个人
计算一下:单位职工需要交纳多少社保费?
(3)其他个人
三、征缴程序
一般流程: 登记—— 申报受理—— 缴费核定 —— 费用征收和缴纳—— 记录告知—— 其他机构的协助
1、成立登记
2、用工登记
3、变更、注销登记
本章作业:
1、计算一下:单位一共需要交纳多少社保费?
2、计算一下:单位职工需要交纳多少社保费?
3、个人作为缴费主体,是否可以参加所有社会保险?
第十章 社会保险基金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社会保险金的概念和来源
2、熟悉社会保险金的预算和监管运营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和来源
1、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或缴费单位及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2、来源主要有
第一,国家财政
第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费
第三,投资赢利。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五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2、专款专用
3、统筹目标: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其它社保:省级统筹
4、统筹现状:多集中在市县层级,统筹层次过低
二、社保基金预算
1、社保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预算制度:2010年
2、按五个不同险种分别编制预算
3、性质 : 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4、建立社保预算制度的意义
5、预算应遵循的原则
三、社保基金的监管运营
1、我国监管模式
政府主导型的纵向层级垂直监管与横向碎片化管理
国家层面建立:保险基金监督司
纵向层面:中央、省、市、县市的层级结构
横向层面:不同部门分割管理
2、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滞后
第二,保值增值问题严重
3、我国立法
基金的管理:严监管
基金运营:松管制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缺口。
2、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机构
进一步研究引导:我国现有社会基金管理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有哪些弊端?
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监督
教学目标与要求
1、了解社会保险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熟悉不同监督主体的权力
一、社会保险监督概述
1、监督的主体
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用人单位、参保人在内的任何客体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监督
2、监督的客体
经办机构、基金、用人单位、参保个人
3、监督内容
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参保个人——是否存在应得而未得、不应得而获得的情况
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能
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是否良好
4、监督中的保密义务
二、不同主体监督权的行使
1、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本级人大——本级人民政府:
第一,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第二,执法检查
2、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权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针对不同客体监督内容不同:
第一,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监督
第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行政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门的监督
审计部门的监督
3、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4、用人单位和参保人行使监督权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使监督权
思考题:
现有监督权主体的划分是否合理?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教学目标与要求
1、 了解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2、 把握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形式
3、 领会社会保险法律救济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一、概述
1、概念:是指社会保险主体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内涵:第一,责任主体
第二,责任依据
第三,社保法的本质
2、社保法律责任的特征
3、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
第二,因果联系原则
第三,责任相称原则
第四,责任自负原则
二、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类型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形式
1、责任改正
2、损赔偿失
3、加收滞纳金
4、罚款
5、吊销执业资格
6、行政处分
7、没收违法所得
8、刑事惩罚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救济
一、概述
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社会保险收到损害,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诉求社会保险争议解决的活动。
2、特征
第一,是社保主体维护权益的途径
第二,救济对象是社保争议
第三,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手段
第四,是社保权利的派生权利
3、类型
1、涉及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
2、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法律救济
第一,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行政复议。
第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经办机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国家赔偿途径解决。
第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诉求。
二、社会保险法律救济程序
1、调解
第一,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二,调解程序:
申请调解——调解受理——调解协议
第三,调解效力
2、仲裁
第一,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仲裁管辖
(1)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
(2)社会保险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三,当事人和参加人
第四,仲裁申请、受理和答辩
第五,仲裁开庭和裁决
第六、仲裁效力
第七,仲裁履行
3、民事诉讼
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才能提起民事诉讼;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属于社保行政争议,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案例
4、行政裁决
5、行政复议
第一,行政复议主体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参加人
第二,行政复议范围
(1)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罚款、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等侵害社会保险权益行为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追回社会保险费等侵害社会保险权益行为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或者侵害其它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第三,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行政复议审查
第六,行政复议决定
6、行政诉讼
第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受案范围
第三,起诉和受理
第四,审理和判决
案例材料
7、国家赔偿
第一,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赔偿范围
第三、赔偿程序
赔偿提出——递交申请——赔偿决定——赔偿救济
第四,赔偿时效:2年
案例分析
思考题:
1、思考社会保险法律救济的不足?分别有哪些实体法和程序上的不足?
2、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法律救济中的责任自负原则?